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各村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信鄉民字第1120006274號
第一條、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鄉各村辦公處監視系統設置管理,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係指本鄉各村辦公處及本所裝設監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攝錄影音設備。
第三條、本所各村辦公處監視系統之設置及管理,除其內部監視系統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範者,依上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負責掌管本辦法規定事項。
第五條、監視系統應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設置。
第六條、各村辦公處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檢附下列文件:
第七條、本鄉鄉民認有設置路口錄影監視系統之必要時,得填具申請書並由
該村辦公處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建議後,應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人員共同會勘;
並得通知建議人到場說明。
第七條、錄影監視系統設備裝置於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等有關處所,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之同意,並取得合法電源。
第八條、村辦公處申請設置者,由管理單位指定村長、村幹事或其他人員為管理人,管理人員卸任或變更時,應辦理移交,並報管理單位備查。
第十一條、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為15天以上,期滿得予以銷毀(刪除),其調閱及複製應詳予紀錄。
第十二條、本所得定期或隨時檢查錄影監視系統運作及攝錄影音保存情形,管理人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勿擅自將攝錄影音檔案提供他人調閱複製。
第十四條、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而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申請調閱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申請時應填寫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等條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附件二),經本所同意後調閱,並設專簿登記備查。
第十五條、管理人應每三個月檢視監視系統至少一次並將使用情形作成記錄, 並將調閱記錄送本所備查,並應不定期檢視所管理之錄影監視系統有無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報請修復。
第十六條、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或上級機關已訂有新法規,應隨時配合修正補充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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