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債權催收內控作業規則
112年10月27日第8次鄉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27日信鄉土字第1120028942號函發布
第一條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原住民保留地(以下簡稱原保地)租金在全安全、增進政府收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實踐公法金錢債權之本旨,統一行政作業模式,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租金繳納期限:原保地租金繳納期限由出租人依原保地租賃契約標準按年計算通知承租人,並於每年6、12月底前(適用半年
繳)、每年12月底前(適用年繳)或無償使用,向指定地點繳納之,承租人不得異議。
第三條 租金繳納通知單於每年繳納期限前一個月內寄發承租人,並於繳納期限屆滿後15日內,即寄發催繳租金通知單,以督促承租
人盡速繳納,維護雙方權益。
第四條 租金計算方式:
(一)出租基地「包括自用住宅建地、承採林木設施用地、交通用地、墳墓用地、合法團體所需建築用地(不包括教會用地)、
觀光遊憩事業設施建築用地、工廠用地、旅館用地、商店用地或其他供為營業用建築用地。」之租金率,遵照行政院
核示不分自住、營業或非營業用地,均為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但觀光遊憩事業及社會福利事業用地,非
建築用地部分,按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五核算年租金。
(二)出租耕地(包括牧場用地、平地人租用造林地)公地地租率一律為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四分之一。
(三)出租土石採取用地及礦業用地之租金率;依照土石採取規則第二十三條暨礦業法第六十二條:「礦業權者購用土地之
地價,應以土地地目等則市價為標準,礦業權者租用土地之年租金,應比照前項標準,按百分之八以下訂定之。
非原住民承租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增編前已辦妥台灣省公有山坡地出租造林契約書或台灣省國有林用地出租造林契約書有案
者,並造林部份,於砍伐時依原有公有山坡地出租造林契約書規定之分收方式繳納予鄉(鎮、市、區)公所,經砍伐後再造林
之原住民保留地,於次年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租金。
第五條 繳納租金承租人如逾期繳納時按下列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
(五)逾期繳納在四個月以上,每逾一個月照欠額遞加百分之五,最高加至原租金額為止。
承租人地址變更時,應於三十天內通知出租機關,如不通知致無法送達租金繳納通知單而滯 納租金時視同逾期不繳納論處。
第六條 原保地租金如不繳納時,即依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規定,承租人抗不依期限繳納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者,應終止租
約收回土地,經出租人催告仍拒不繳款或交回土地時,出租人得報請縣政府依規處理或適時向法院聲請法給支付命令或提起
訴訟。
第七條 逾期繳納達一年者,除追繳欠租外,本租約視同終止,收回土地。
第八條 本租約出租土地,應繳納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由出租機關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則由承租人負擔。
第九條 辦理原保地租金繳納作業有具體績效者,由本所依規定簽報獎勵。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檔案:
南投縣信義鄉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債權催收內控作業規定(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