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八九 信鄉秘字第一○二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九○ 信鄉秘字第八五四三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八九信鄉秘字第一○二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九○信鄉秘字第八五四三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九一信鄉秘字第二二七七八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三信鄉秘字第一三七八七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九四信鄉祕字第○九四○○○四七一九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九五信鄉秘字第○九五○○一○六四四號令公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九七信鄉秘字第○九七○○○五五六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 信鄉秘字第一○○○○一○九五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七日 信鄉秘字第一○九○○一五五七○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鄉長一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掌理法制、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關於自治行政、調解行政、禮俗宗教、古蹟維護、體育、國民教育、公共造產、公墓管理、兵役行政、原住民族生活與就業、技藝輔導、災害防救及民防等事項。
二、財政課:關於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務稽徵等事項。
三、建設課:關於公共工程、水利工程、建築管理、都市計畫、工商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交通工程、治山防洪及野溪治理等事項。
四、農業觀光課:關於農林漁牧生產輔導與推廣、農情調查、水土保持查報與取締、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原住民族經濟事業貸款、觀光遊憩事業、休閒產業、部落產業發展及觀光藝文活動等事項。
五、社會課:關於社會行政、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教育、社會福利、勞工行政、社區發展、公益慈善等事項。
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資訊、檔案、新聞及便民服務事項,由秘書承鄉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並指揮監督之。
前二項各課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六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村幹事、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本所設圖書館、托兒所、清潔隊、土地管理所、道路養護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所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為七十九人。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鄉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定之,經鄉民代表會通過,報請縣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 鄉長請假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鄉長停職或辭職、去職、死亡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前項鄉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縣政府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十五條 本所設鄉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鄉長。
二、秘書。
三、課長、主任。
四、鄉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鄉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鄉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鄉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鄉規約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鄉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鄉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鄉政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鄉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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