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清潔隊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九一信鄉人字第二三三一七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九二信鄉人字第二八三九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信鄉人字第0930013467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信鄉秘字第0940004713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信鄉秘字第0950009879號令發布修正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信鄉秘字第0970006909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信義鄉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置隊長一人,承鄉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掃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垃圾掩埋場處理事項。
四、關於廢棄物清理事項。
五、關於清潔車輛之檢查、修理及養護事項。
六、關於垃圾焚化之機械設備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清潔、環境保護、防治公害工作之管理、督導及公共衛生教育與宣導、傳染病防治等事項。
第四條 本隊置技佐。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由鄉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由鄉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隊訂定,報請鄉公所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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