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八九信鄉人字第九五二五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九十信鄉人字第一一三五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九一信鄉人字第二三三一八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三信鄉人字第一三四五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九七信鄉秘字第○九七○○○五五六四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鄉秘字第○九九○○二五二八八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信義鄉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保育組:兒童保育、衛生保健及社會工作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研考、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保育組組長由護士兼任,行政組組長由保育員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護士、保育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鄉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鄉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鄉公所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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