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道路養護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信鄉秘字第100001095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6日 信鄉秘字第100001842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信鄉秘字第1090007015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信義鄉道路養護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置所長一人承鄉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道路管理維護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災害之緊急應變救護疏通通報協調事項。
三、關於預防道路災害措施宣導處理事項。
四、關於違反道路案件之處理。
五、關於道路養護機器車輛之維修及管理事項。
六、全鄉路燈管理與物料管理。
七、全鄉簡易自來水管理、督導、考核等事項。
八、關於全鄉道路花園、景觀等之維護。
九、其他有關非涉工程之道路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技佐、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人事、會計事項,由鄉公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鄉公所備查。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下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