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土地管理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信鄉秘字第1090015572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南投縣信義鄉土地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鄉公所)。置所長一人,承鄉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之職掌如下:
掌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原住民族保留地地籍資訊管理、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他項權利取得變更、原住民族保留地使用、撥用、租用、增劃編及其他利用管理等事項、公私有土地、地籍、地權、地價、地用、重劃、一般土地行政及測量等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鄉公所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鄉公所備查。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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