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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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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鄉公所陞遷序列表

發布日期:110-06-10    |    觀看人次:904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

中華民國97年03月訂定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第6次甄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9日信鄉人字第10600138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信鄉人字第1090030964號函修正

序 列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備 註

課  員

技  士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村幹事

助理員

技  佐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村幹事

技  佐

助理員

辦事員

保育員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書  記

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附註

一、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訂定。

二、  所屬機關人員之陞任甄審會,由本所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三、   第二層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技佐(村幹事、助理員)取得薦任資格辦理原職改敘者,得免經甄審程序。技佐(村幹事、助理員)擬佔跨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村幹事、助理員)職務視為不同層次之陞遷,需依規定辦理甄審。

四、  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據所列職務列等,比照相當序列辦理。

五、 如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具資格為低之村幹事、技佐等職務任用,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六、 本表同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鄉長得視業務需要逕予核定,免經甄審程序。

 

下載檔案:

信義鄉公所陞遷序列表(10912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