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暨所屬機關陞遷序列表
中華民國97年03月訂定
中華民國98年09月30日第6次甄審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29日信鄉人字第106001387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信鄉人字第1090030964號函修正
序 列 |
職 稱 |
職 務 列 等 |
備 註 |
一 |
課 員 技 士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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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村幹事 助理員 技 佐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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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村幹事 技 佐 助理員 辦事員 保育員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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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書 記 |
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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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訂定。 二、 所屬機關人員之陞任甄審會,由本所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三、 第二層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技佐(村幹事、助理員)取得薦任資格辦理原職改敘者,得免經甄審程序。技佐(村幹事、助理員)擬佔跨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村幹事、助理員)職務視為不同層次之陞遷,需依規定辦理甄審。 四、 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據所列職務列等,比照相當序列辦理。 五、 如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具資格為低之村幹事、技佐等職務任用,且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六、 本表同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鄉長得視業務需要逕予核定,免經甄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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