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109年1月14日信鄉人字第1090001105號函訂定
一、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暨所屬機關為規劃及督導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保障公務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之本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
三、 本要點之安全防護措施,係指對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四、 本所暨所屬機關籌組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16人,由秘書、總務、研考、本所各課室主管、信義鄉清潔隊隊長、信義鄉立幼兒園園長、信義鄉觀光服務所所長、信義鄉道路養護所所長、信義鄉鄉立圖書館管理員擔任,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五、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機關)辦理,並將執行情形提本小組報告。
六、 本小組每年召開定期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事件之出席人數。本小組對於安全及衛生防護事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七、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之議事作業,由人事室主辦,其他單位協辦,決議及權責分工事項由各課室及所屬機關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執行。
九、 本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奉鄉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權責分工表
項次 |
規範事項 |
工作內容 |
權責單位 |
1 |
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之維護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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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進行建築物及設備維護檢修作業。 機房、機電及資訊設備安全之維護檢修。 飲水機設備維護管理。 |
總務室 |
資訊安全管理。 |
總務室 各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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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門禁管理、保全、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辦公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本所停車場管理。 |
總務室 |
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
民政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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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應行注意事項。 |
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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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事項之推動。 |
消防自衛編組訓練。 |
總務室 |
災害應變訓練。 |
民政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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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預警情資之蒐集及協調警、調單位支援事項。 |
與轄區警察、調查單位保持聯繫,密切注意相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等預警情資之蒐集與處理。 |
各課室 政風室 |
5 |
同仁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
同仁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投訴。 |
各課室 政風室 |
同仁遭受性騷擾之投訴案件處理。 |
人事室 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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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公務人員緊急連絡人名冊之建立。 |
緊急連絡人員名冊 |
人事室 |
消防安全編制人員名冊 |
總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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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應變中心名冊 |
民政課 建設課 農業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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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提供適當之安全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 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應事前告知。 |
各課室 |
8 |
健康防護 |
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
人事室 |
9 |
侵害事故之處理 |
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疏散等緊急措施。 |
總務室 |
同仁因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時,其請假、保險、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辦理。 |
人事室 主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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