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109年11月13日第10次鄉務會議通過
南投縣政府109年12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90297112號函核備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 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者。
(五) 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七) 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 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者。
(十一) 未因代理職務領加給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 其他優良事蹟,或行為足資表揚確有獎勵必要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 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四) 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 拒受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六) 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 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 未因代理職務領加給連續代理職務在六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 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 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 曠職連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 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情節輕微者。
(十)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不良事蹟,情節輕微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 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 公物保管人未善盡保管之責任,情節重大者。
(五)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六) 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情節重大者。
(七) 曠職連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者。
(八) 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九) 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不良事蹟,情節嚴重者。
七、本標準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八、記一大功及記一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九、記二大功及記二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十、本所暨所屬機關工友、技工及清潔隊員得準用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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