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
自治條例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8次定期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信鄉秘字第1030015394號令公告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9次定期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信鄉秘字第1030026859號令修正公告
第一條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營運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促進本鄉觀光發展,確保旅遊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信義鄉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其範圍係指南投縣信義鄉坪瀨‧琉璃光?橋管理及營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所。
第四條 為維護本園區公共安全,除緊急救難車輛、工程車輛、執行相關任務之公務車輛及本園區農務車輛外,其餘車輛均不得進入本園區。
第五條 為維護本園區內景觀資源、環境清潔及公共秩序,本所得置管理人員一人,由本所觀光服務所以現有員額派兼之,並視管理現況需求,聘(僱)用工作人員若干名。
第六條 本園區交通疏運措施由本所規劃,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及治安維護,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配合擬訂交通疏導及治安維護計畫並執行之。
第七條 本園區每日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二、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每週三為休園日。
前項開放時間,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八條 本園區嚴禁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破壞樹木、道路、橋樑及其他公共設施等。
三、燃放煙火、爆竹等。
四、禁止於石頭上刻字、噴漆或撿拾石頭之行為。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經政府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九條 本園區公有用地嚴禁設立攤販,違規設立攤販由本所依法取締:必要時,得協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之。
第十條 進入本園區依規需購買票券,擅自進入或強勢入侵者,處票價十倍之罰款,並依侵入他人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發生颱風、地震或其他重大災害時,本所得關閉本園區,禁止人員進出。前項關閉本園區並禁止人員進出之時間,由本所公告之。
第十二條 為管理維護本園區公共設施,辦理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環境清潔等有關事項,進入本園區者,應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清潔費。其收取標準,由本所另定之。
前項清潔維護費包含使用本園區公共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環境清潔及其他維護費用等。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之費用,其收支由本所執行,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各應辦事項,本所得依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委託經營管理。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由本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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