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
清潔維護費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8次定期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信鄉秘字第1030015426號令公告
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第19屆第9次定期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信鄉秘字第1030026831號令修正公告
第一條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本鄉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清潔維護費、停車清潔費等費用收取,同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設置管理人員、維持環境清潔及增設公共設施等,特依據南投縣信義鄉坪瀨‧琉璃光?橋健行園區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進入本園區者,依下列規定繳納清潔維護費、停車清潔費:
一、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一百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下列人員適用之:
1.學生(憑學生證)。
2.應購買全票者三十人以上之團體。
3.設籍本縣之縣民(憑國民身分證)。
4.現役軍警人員及因公撫卹之遺族(憑證明文件)。
5.持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
6.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憑國民身分證)。
7.身心障礙人士及陪同者一名(憑身心障礙手冊)。
(三)免費:下列人員適用之:
1.進入本園區接洽公務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設籍本鄉之鄉民(憑國民身分證)。
3.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之員工(憑工作證件)。
4.學齡前之兒童。
(四)其他經本所專案核准者,依其核准基準繳納(憑核准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停車清潔費:小型車每次/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凡進入本園區執行緊急救難或相關任務之救護車輛、工程車輛、公務車輛、農務使用車輛、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手冊)親自駕駛之車輛、經政府評選為優良職業駕駛員所駕駛之計程車及本園區居民使用車輛,得免收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停車費。
第三條 本所得依遊客人數增減及投保費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前條收費標準。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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