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民眾住院就醫緊急關懷發放慰助金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七日草擬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正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信鄉社字第1060016481號函修正第6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信鄉社字第1080028985號函修正
一、信義鄉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掌握各村遭逢天然災害、重大事故及陷入緊急困境之家庭,適時給予關懷慰問,以發揮救急功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凡設籍本鄉之居民,因罹患重病或意外事故就醫住院達五天以上,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依本規定給予慰助金。
三、本所由社會課專責受理各村辦公處提報鄉民遭逢重病或意外事故需緊急關懷慰助,個案經鄉長核准後,由鄉長或指定專人親自關懷慰助。
四、個案經慰助後仍無法紓困者,請村辦公處協助申辦鄉、縣、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
五、補助標準每案新臺幣三千元整。並於一週內發放。
六、申請慰助金應於出院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給一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專案簽請鄉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表。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証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八、申請程序:
申請救助應由當事人或家屬向村辦公處提出申請或逕向本所社會課申辦。
九、申請慰助金如涉有虛報、偽造或簽收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慰助金外,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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