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第三點:
I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規定之人員。
II本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9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外之前項人員。
第四點:
I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II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III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IV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V各機關(構)得抽查依第三項規定送交之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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