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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Fb
鄉長Fb
說明:
一、依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物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5、6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公告應揭示於下列之公告處所:
(一)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
(三)公告期間:自114年4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下載檔案:
南投縣信義鄉竹山地政事務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