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輔導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依法執行竹林伐採作業,並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以促進其更新,維護竹林健康,提升國土保安與環境保育公益功能,特訂定本規範。
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
獎勵對象:
以竹林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為限。
檢附文件:
(一)除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檢附地籍圖謄本外,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應經各共有人同意後,由一人代表請領,並另檢附土地權利人同意書。但僅就其應有部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分管契約書及位置圖。
(四)竹林合法使用人,應另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相關問題請洽049-2791515分機155何技士